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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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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1.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出(貿易法規定)。
2.廠商自主管理:出口廠商應依據我國採行之歐盟出口管制清單(簡稱EU LIST)自行檢視,若出口貨品為SHTC,應申請核發SHTC輸出許可證。

申請說明:
1.出口報關:應於出口報單填列SHTC輸出許可證號碼及項次,並於「統計方式」欄位填列「1A」(SHTC出口)或「8A」(SHTC復出口)。
2.作業方式:同「輸出/入許可證」。
3.輸往管制地區案件:除輸往大陸地區案件(收貨人或最終使用者為大陸企業,應加附企業法人執照)得由管理處逕予准駁外,其餘應送請貿易局轉相關單位協查。
4.應採複審案件:輸往管制地區案件或複雜須研議案件,承辦人於初審後陳請科長複審。
5.收貨人及最終使用者之審核查證:
(1)是否列入國際黑名單:至國際貿易局網站(/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廠商自主出口管控ICP/出口管制對象篩選 )查核。
(2)公司是否存在及與申請案之關連性:於網路尋查該公司之營業項目及所在地,以確認與申請案件之出口貨品及收貨地點具相關性。
6.最終用途保證書之管理:
(1)檢附時機:出口貨品逾5000美元或輸往管制地區。
(2)國際貿易局101年9月21日貿管字第1017022866號函: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非管制地區之出口人得免檢附最終用途保證書實體文件供簽證單位核對歸檔。
(3)保證書編號:申辦人檢附保證書,應依保證書性質,勾選「新增正本」、「新增影本」、「援用前案正本」、「援用前案影本」。勾選前2項者,案件核准後,系統將自動產生編號;勾選後2項者,應於案件上列明保證書編號。
(4)收貨人及最終使用者之關係:依出口貨品之流向據實填列,可為同一公司,惟若收貨人為物流中心或貨運業者,因屬貨品暫時儲存性質,應不得為最終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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