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事件行政救濟期間,專利權人提出更正申請之處理原則。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1-11 11:49
本件訴願人係於112年8月21日申請更正系爭第104112129號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而查,系爭專利前業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12月22日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請求項1至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訴願人不服,訴經本部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行政判決雖撤銷前揭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請求項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其餘之訴即請求項1、2及4駁回確定在案),然訴訟參加人(即舉發人)就該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判決將該部分廢棄發回,嗣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2年7月20日112年度行專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即訴願人)之訴。訴願人雖已就前開更審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於112年8月21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本件更正申請案,然系爭專利既經原處分機關為「請求項1至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復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及112年度行專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維持該處分在案,縱該處分仍有部分尚在行政爭訟中而未確定,惟原處分機關撤銷系爭專利權之處分一經作成即已發生實質上之拘束力,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撤銷前,原處分機關自無從受理本件更正申請案。
相關檔案
112年12月14日經法字第1121730894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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