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寫字如為業界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相關特性之說明,即不具識別性。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2-21 09:00
按「使用拼音文字的外國語言,對於特定名稱或詞組常見以簡便拼音方式呈現,即所謂之縮寫字或縮略語。例如公司組織型態、新興商品或服務名稱的簡稱等,若為業界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等說明的縮寫字,不論所含字母多寡,均不具有識別性。」為「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2.3節所揭示。而本件「V2X」商標係「Vehicle-to-everything」之縮寫,為「車聯網」商品或服務名稱的簡稱,為我國相關業界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用以說明該等商品或服務係與車聯網所涉技術、方法、途徑或應用領域範疇密切相關之縮寫字,是縱如訴願人所陳本件商標為自創,因其需要用來表示商品相關說明的可能性仍高,自不宜由訴願人獨占使用取得排他專屬權。
相關檔案
113年1月16日經法字第1121730989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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