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站地圖 | 回首頁 | English | PDA | 意見信箱 | 相關網站 | 常見問答 | 訂閱電子報 | RSS
 字級:
一般民眾工商企業政府機關
:::
瀏覽人次:0026926049

更新日期:2010-09-03

:::
目前位置: 首頁 > 焦點消息 > 即時新聞
即時新聞
回上一頁
種類 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 技術處 發布日期 2010-07-27 下午 05:06
標題 自由時報報導「中小企業創研補助 對中資不設防」,經濟部特予說明
內容   今(7/27)日自由時報報導「中小企業創研補助 對中資不設防」,經濟部特就報導內容予以說明。

  關於申請經濟部技術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之資格,必須是依我國「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指之中小企業。

  對於所有中小企業申請之SBIR研發補助計畫,本部均逐一進行計畫審查,並由審查委員與申請廠商經由詢答以暸解計畫之內容,透過審查會可以強烈感受中小企業企盼能藉由研發而能根留台灣永續經營之企圖。根據統計,98年度經濟部計核定補助729件SBIR計畫(較97年度增加366件,成長近1倍),共計1,490家中小企業參與研發,投入研發人力7,103人,同時亦帶動中小企業投入研發金額近27億元,顯示中小企業根留台灣之決心。

  關於中小企業接受政府補助獲得之研發成果,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該研發成果」,同條第2項規定:「受補助者違反第1項規定,經濟部得終止補助契約,並限制其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此外,SBIR計畫執行契約亦約定,計畫完成後將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至現行規範中小企業接受政府補助獲得之研發成果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係考量一項創新技術之生命週期(Life cycle)約為兩年,之後其運用價值將大幅衰減;另研發成果如屬敏感性科技或戰略性高科技之輸出,政府訂有相關之審查管理保護機制;再則,企業如欲前往中國大陸投資設廠,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亦訂有審議機制,綜此,政府對於企業接受政府補助獲得之研發成果之境外生產,在多重管控措施下,對於現行規範二年之期程尚屬妥適。



技術處發言人:林全能副處長  電話:23212200轉121
新聞媒體窗口:紀懿珊研究員  電話:23212200轉138
* 點閱數270

回頁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