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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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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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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
投資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
2011-03-02
下午
05:35
標題
第二階段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新聞稿
內容
行政院已於日前核定經濟部提報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開放部分業別項目核准陸資來臺投資,包括製造業25項、服務業8項及公共建設9項。經濟部正依規定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經濟部於98年6月30日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並發布施行,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的申請案件。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係採「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98年6月30日先開放192項,99年5月20日再開放銀行、證券、期貨等12項,100年1月1日配合ECFA服務業早收清單開放其他運動服務業1項,累計開放205項,其中:製造業64項、服務業130項、公共建設(非承攬)11項。
截至100年2月底,共計核准陸資來臺投資案120件、增資案6件,投(增)資金額1.39億美元;核准設立辦事處33件。就業別而言,以投資服務業居多,並以批發零售業(57件)為主,其次為資訊軟體服務業(17件);另在製造業部分,雖僅16件,但投資金額達5,996萬美元,主要係從事於「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塑膠製品」、「電子零組件」及「成衣及服飾品」等製造業。前述已核准之120件陸資來臺投資案件中,已有76件完成公司(商號)設立登記,到位率達63%。截至99年11月底止,陸資在臺投資事業已僱用我國員工人數計3,082人,已顯示其正面效果。
兩岸簽署ECFA後,預期兩岸經貿關係將更進一步的發展,為深化兩岸產業合作及擴大陸資來臺投資效益,經濟部陸續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開放陸資投資項目之檢討及評估;歷經多次跨部會協商會議,完成本次開放業別項目清單,並於日前報奉行政院核定。謹說明如下:
一、檢討開放原則:
(一)國內產業具有因應能力且有共識。
(二)大陸有投資意願且對我經濟就業有利。
(三)兩岸具有互補性且有助產業分工。
(四)與公共建設項目具關聯性之服務業併同檢討開放。
二、開放業別項目內容說明:
(一)製造業部分:本次開放25項,累計開放89項,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製造業細類212項之42%。包括:
1、染料及顏料製造、清潔用品製造、金屬模具製造、金屬結構製造、金屬建築組件製造、金屬熱處理、金屬表面處理、電池製造、風力發電設備製造、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等10項,無限制條件。
2、肥料製造、冶金機械製造、其他金屬加工用機械設備製造、木工機械設備製造、化工機械設備製造業、橡膠及塑膠加工用機械設備製造、未分類其他專用機械設備製造、原動機製造、污染防治設備製造、其他通用機械設備製造等10項,開放陸資得參股投資現有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20%;合資新設事業,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3、另為確保我關鍵技術產業的發展優勢及掌握主動權,策略性引進陸資投資人得參股投資或合資新設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5項。陸資參股投資現有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10%;合資新設事業,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此外,陸資投資前述業別項目,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並經專案審查通過。
(二)服務業部分:開放8項,累計開放138項,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服務業細類326項之42%。主要係配合公共建設開放項目之服務業項目,包括其他陸上運輸業(限觀光用空中纜車運輸服務)、停車場業、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等3項,無限制條件;另陸資投資港埠經營有關之服務業包括港埠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其他運輸輔助業、普通倉儲業、冷凍冷藏倉儲業等5項,除限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投資公共建設案之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外,其持股比率須低於50%;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三)公共建設部分:開放9項,累計開放20項,占促參法公共建設次類別分類83項之24%。包括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交通建設之停車場、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5項、污水下水道、重大商業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等,其中針對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除軍民合用機場不開放外,其持股比率須低於50%。
經濟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完成開放業別項目管理機制,對於涉及關鍵技術之業別項目,如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除訂有持股比例限制外,陸資投資人並應提出具體產業合作策略、須為上下游廠商、應有助通路拓展等,且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
另,對於開放陸資投資港埠得併同經營港埠服務業,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除有持股比例限制外,並要求陸資投資人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其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
陸資來臺投資,有助於充裕我國產業資金及活絡金融市場,增加就業機會,並可擴大兩岸產業合作的領域;透過兩岸雙向的投資,結合彼此的優勢,共同合作開拓大陸以及國際市場。未來經濟部將持續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對臺灣整體經濟、產業以及社會的影響,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基本原則,對該項政策及相關規範進行檢討,以因應實際需要。
附件:
1、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製造業」部分項目
2、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服務業」部分項目
3、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非承攬)公共建設項目」部分項目
相關檔案
附件1修正陸資來台投資製造業部分項目
附件2修正陸資來台投資服務業部分項目
附件3修正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部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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