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技術協助訓練計畫出國人員須知
壹、出國前
一、錄取出國人員原則上應於辦理本計畫出國人員講習會之日起3個月內出國,逾期取消出國資格。備取出國人員則自接獲遞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出國,逾期視同放棄。如於3個月內出國確有困難,可提出相關證明,向經濟部國際合作處申請延期,惟以3個月為限。
二、赴英國、荷蘭地區出國人員之訓練節目可由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委請相關國外合作機構(在英國為歐亞公司“EPL”;在荷蘭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機構“NUFFIC”)代為安排;其他地區或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在英國、荷蘭地區國外合作機構無法安排節目之研習計畫,則需自行辦理。(2種安排方式應檢附文件及項目類別如附件1-1至1-3)。
三、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國外合作機構代為安排行程之出國人員,請依本須知附件1-4至1-7樣張,以電腦打字填具相關英文簡歷表及英文計畫執行書,並檢附照片3張,送請服務機關轉本部國際合作處代為辦理。
四、自行安排行程之出國人員,請利用本處製定之接受函樣張並參考本計畫英文說帖(請參閱附件1-8至1-9),自行向國外機構申請進修研習。其中自行申請學校或研究機構者,請檢附入學許可書或研究機構接受函;自行安排(觀摩)實習行程者,請檢附自行安排之預定行程表(如附件1-10樣張)及(觀摩)實習機構接受函,送請服務機關轉本部國際合作處辦理出國事宜。安排(觀摩)實習行程時請儘量利用週末旅行,並按機構地點依行程順序安排,不可來回繞道,否則,該項行程不予核備。停留各站每1工作日均須有(觀摩)實習節目,否則該日交通及日支生活費均不發給。
五、擬請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國外合作機構代為安排出國進修研究行程者,需依擬進修研究學校或機構所規定之申請截止日期2個月前提供必要之相關文件;出國實習者,則至少需於預定出國日期2個月前提供上述文件。
六、所提之計畫執行書及相關文件於送經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國外合作機構安排後,不得再要求更改預定開訓日期及訓練期限,否則因計畫更改或取消所引起之費用,均應自行負擔賠償。
七、申請國外學校入學許可或研究機關之訓練課程,如需「公費財力證明」(如附件2),請以個人名義備妥申請書向經濟部國際合作處申請核發。
八、出國人員於啟程、返國日期確定,應預訂國際機位,並要求旅行社將飛機行程表電傳經濟部國際合作處,俾憑作業。
九、各項費用將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支付。惟各訓練項目費用不能超過所核定之預算金額,超支部分應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進修研究期間超過3個月者可在進修研究同一國家進行觀摩實習活動,但至多以14天為限。(相關規定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請參閱附件3)。
十、出國人員應憑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核發之出國公文,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如辦理簽證、護照、保險等),並於預定出國日期前7至10天依前項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規定填具「經費申請委託書」、「暫支經費申請書」及「出國行程及旅費預算表」,並檢附公費擬匯入之帳戶影本及出國公文影本向本部國際合作處申請預支公費,惟預領公費不得超過旅費預算表所列公費90%。(相關表格如附件4)。
十一、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國手續及旅途平安保險等各項國內費用,悉由保薦機關負擔。
十二、出國人員一律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如附件5)購買最直接航線經濟艙機票。
十三、出國人員於申請出國時,應填具「承諾書」
(如附件6,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服務機關各1份)及著作權約定書(如附件7)送本部國際合作處備查。
十四、出國人員若出國前辦理結匯,應保留兌換水單,以作為返國就結匯數額報帳之匯率憑證。出國前未結匯部份,需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十五、凡參加本計畫者,如因出國人員本身之原因遭取消項目,則其已發生之費用,概由保薦機關或出國人員負責。
貳、出國後
一、進修研究實習一般注意事項
A、出國人員於抵達目的地後,如有委請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國外合作機構安排研習日程者,應即與該機構連繫,並將抵達一事通知我國最近之駐外單位經濟組,同時填具抵達國外報告單(如附件8)1式3份,送請駐外單位經濟組簽章後,1份寄原服務機關,1份寄經濟部國際合作處,1份由駐外單位經濟組存查;另應接受駐外單位經濟組之督導,如有困難,宜洽請其協助解決。
B、出國人員如變更地址,務請儘早以電、函告知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國外合作機構(如有委託其安排研習日程者)及駐外單位經濟組,以利聯絡。
C、出國人員於國外受訓時,須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如有違規或無故拒不參加已排妥之節目,將不得領取當日生活費,並通知保薦機關懲處。
D、出國進修研究人員,如擬於進修研究期間或結束後進行觀摩實習行程,可利用學期或假期之空檔,依個別需要一次安排完畢或分二階段辦理
(假期前後視同連續);如擬於課程結束辦理者,應於課程結束次日即啟程進行觀摩實習,不得拖延。
E、出國進修研究人員擬安排觀摩實習行程者,若欲委託相關國外合作機構安排,應先洽詢指導教授意見,並於參訪開始2個月前提供所需之資料予該等機構,該等機構將於行程排妥後轉請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核備;若係請指導教授安排或自行安排者,在行程排妥後應將詳細之行程表,連同指導教授推薦函或各參訪單位接受函,郵寄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核可後方可成行。
F、行程一經排定,即不得任意更動,如因天災人禍等個人不能抗拒之因素不克赴約時,應預先通知對方;如係由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國外合作機構代為安排研習日程者,則應委請該機構代為通知。
G、(觀摩)實習前宜以電話與受訪單位連絡,以確定訪問目的及討論主題;訪問內容宜事先準備並提供書面資料以彌補語言之隔閡。
H、(觀摩)實習時應服裝整齊,每日行程應做成摘要並配合報帳單據加以整理,以免日後遺忘。
I、所有(觀摩)實習節目限參加人前往,不得攜同他人出席。
二、在校進修研習應注意事項
A、選讀與訓練項目有關之專業課程為主,不得只修習語文課程,以符研習目的。且事先即應洽校方瞭解,如校方不准應予放棄或據理力爭,務必修習到專業課程,以免被取消計畫。結報學雜費時,選修學分者成績需達學校或機構所訂之及格標準,並檢附成績證明、及格標準證明及學分費用單據於回國後辦理核銷;未選修學分者,應檢附在學證明或研究證明;另無學費單據者,亦需檢附研究單位出具之證明。
B、進修研習計畫如有變更必要時,應取得所進修研習學校(機構)之證明並敘明理由報請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C、出國人員自正式開始進修研習之日起,每3個月應填具研究報告單(如附件9)1式3份敘明進修研習進度、選修課程、閱讀書籍、訪問實習情形、進修研習心得及建議事項或遭遇之困難,寄由服務機關分別核轉保薦機關(1份)、經濟部國際合作處(1份),並由服務機關留存1份備查。
D、如不能依核定期限完成進修研習計畫,而認有以自費留職停薪延長之需要者,得取得進修研習學校(機構)之證明並敘明事實,於事前報請保薦機關核准並轉報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核辦,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且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延長期間所進修研習課目與原薦送進修研習項目有關,經服務機關同意,並獲保薦機關核准者。
(二)第1學期進修研習成績均達B以上,並經其教授同意,函請延長者。惟准予進修研習人員如2學期平均成績不能保持B以上者,應註銷延長,即行返國。
(三)准予延期人員應先回國結清帳目後再繼續自費研習,返國後3個月內仍需向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提交報告書。
E、進修研習期間如須返國蒐集與研修項目有關資料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保薦機關轉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核准始得返國,返國期限最長為21天,並以一次為限。往返旅費自理,返國期間國外生活費按6折支領。如因其他重大事由須返國者,除仍須事先報奉核准外,返國期間一律扣除其國外生活費,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規定向服務機關請假。凡未經報准逕自返國者,除應依有關規定議處外,並按日扣除其國外生活費。上述人員返國期間,其訓練期間均應繼續計算。
F、國外言行不得有違背國策,有損國家聲譽,或在外兼職、兼差,或未經核准轉修其他科目、學校,或有無故自行輟學之行為;此外經受訓單位退訓、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習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應立即返國,不得藉故稽延,否則除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6條規定追繳出國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全程委託英國歐亞公司及荷蘭高等教育國際合作機構安排(觀摩)實習者,應提供信用卡種類、卡號、持卡人姓名及有效日期,由經濟部國際合作處轉該2機構代訂旅館,若欲居住親友住所,則需將親友之姓名、地址、電話、電傳以書面告知該2機構,以便其聯繫;至於歐洲內陸交通則需自行安排。
參、返國後
一、返國後應立即向原服務機關報到,並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五條規定履行服務之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出國時間之二倍,經各保薦(或服務)機關依法同意商調其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二、返國後十五天內應依會計相關規定檢具出國公文影本、實際行程表(如附件十),並將費用單據憑證分類黏貼於經濟部「國外出差旅費單據黏存卡」,填妥「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後於出差人處簽章,送經濟部國際合作處轉經濟部會計處辦理核銷,多退少補。其他委辦機關出國計畫項下人員應按各該委辦機關規定至委辦機關辦理核銷。(相關表格如附件十一)。
三、返國後應即填具返抵本國報告單(如附件八)一式三份,一份寄進修研習地點之駐外單位經濟組,一份寄經濟部國際合作處,一份留原服務機關存查。
四、返國後三個月內,除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由保薦機關將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資訊網」並將書面報告三份送存國家圖書館供閱覽外,並將該書面報告二份送經濟部國際合作處銷案;書面報告內頁應檢附自資訊網列印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提要」。另將出國報告磁碟片一份送本部國合處。未於上述期限內依有關規定提出報告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規定,應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補助(相關規定及上網作業流程如附件十二)。
五、參加本計畫人員應將所研習心得及技術無條件提供國內有關人員。
肆、本計畫承辦人及相關連絡資料如下:
經濟部國際合作處:
羅研究員特(Mr.
Lo Te)E-mail:tlo@moea.gov.tw
地址:100台北市福州街十五號五樓(D502)
15 Foochow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OC
電話:(02)23513855或(02)23212200分機614
電傳:(02)23213275 或 (02)23569271
經濟部會計處
胡鳳鳴小姐
電話:(02)23212200分機
465
電傳:(02)2396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