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技術合作計畫實施計畫                                 經濟部  

(奉行政院87年12月3日台87經59257號函核定)

甲、赴日研習部分

一、台日技術合作計畫研習概要

台日技術合作計畫派員赴日本研習為台日兩國技術合作活動之一部分,其研習項目係配合我國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之實際需要,由我方所提之要求及日方可以安排之項目而決定,研習期間亦將依實際需要而定,惟最長不超過3個月。訓練對象以我政府機關之技術人員為主(若公營事業機構擬選派技術人員參加本計畫赴日研習,由經濟部協助安排辦理,惟所須費用應由各派員事業機構自行負擔),研習方式原則上以集體研習為主,研習所需費用包括赴日往返機票及研習人員在日研習期間一切費用,均由經濟部統籌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候選人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55歲以下。

﹝二﹞身體健康,思想純正,品行良好,且未曾有不良紀錄者。

﹝三﹞具有相當日語(或英語)程度,並以研習團中至少有1名可擔任傳譯者之項目為優先。

﹝四﹞具有大學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學歷,且在保薦機關從事有關研習科目之工作2年以上之基層技術人員﹝9職等以上之主管人員,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現職服務單位主管專案保薦者,得不受前項年齡、學經歷及職位之限制﹞;其赴日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應依院頒「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凡已參加本計畫及其他公費出國研習計畫者,需返國服務滿3年始得再度提名為計畫之候選人。

三、保薦單位之責任

﹝一﹞保薦研習人員在赴日受訓期間,保留其原有職位及薪津,並保證研習人員於研習期滿返國後,返回原服務單位繼續擔任與所受訓練直接有關之工作,其期間至少為研習時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1年。

﹝二﹞保證研習人員品行優良,思想純正,其言行並無違反台日兩國立國之基本精神。

﹝三﹞保證研習人員在日受訓期間,遵守日方一切規定,不得參加任何政治或不法活動,且保證研習人員在研習課程安排確定後,應嚴格遵守,不得任意要求改變,提前或延後返國,研習期滿時應於規定之日期依直接路線回國,不得擅自中途變更或延長。

﹝四﹞研習人員返國後應鼓勵及督導以其所學之心得及技術,藉著述或其他方法轉授他人。

﹝五﹞負責協助研習人員辦理各項出國手續,並負擔其辦理出國手續等所需之必然費用﹝如護照、保險等﹞。

四、研習人員之義務   

﹝一﹞研習人員於受訓期間,應行為端正,專心學習並遵守日方所安排之訓練計畫及各項規定。

﹝二﹞研習人員於研習期滿後,應於規定之日期,依直接路線回國,不得申請延長或藉故稽延研習期限。

﹝三﹞研習人員返國後,應繼續在原保薦單位擔任與所受訓練直接有關之工作,其期間為研習時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1年。

﹝四﹞研習人員在日受訓期間不得攜眷同往,並須謹言慎行,不可損及我國及交流協會與接受研習機關之名譽或利益;如日方認為有不適於繼續研習者,得不待研習期滿遣送回國。

﹝五﹞研習人員返國後,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向保薦機關提出受訓心得及對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之書面報告,保薦機關並應將該研習報告1式3份暨磁片函送經濟部核備。

五、凡在本計畫項下列為研習候選人員,在日方未正式接受前,如因故或人事更迭,得申請更換人選遞補。如日方已接受或已排定赴日研習日期且已發生費用支付情形時,保薦機關應負責償還該項費用,並視情節得對其原提薦單位與當事人,限制其在次1年度不得參加本計畫相關研習項目之提名。

六、研習項目及研習候選人員名單經日方同意核定後,各研習人員所需之出國機票、日支生活費等,均由各該研習項目之協調單位負責墊支,俟渠等研習期滿返國後2週內,由協調單位將單據憑證備齊並經單位首長及會計主管核章後函經濟部請領歸墊。

七、研習人員出國研習期間,如未能善盡其義務或違反台日2國有關規定經查屬實者,除不准其再參加本計畫任何項目赴日研習外,並請其原提薦機關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議處。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將依據行政院所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相關規定核辦。

乙、申請日本派遣專家部分

一、台日技術合作計畫申請日本專家來台協助,其項目係配合我國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之實際需要提出申請,日方依我方提出之需求與內容,決定派遣適當之專家候選人。專家派遣期限以短期為主,通常為1至4週間,專家來台所需之費用包括來回機票、在台期間之日支費等均由經濟部統籌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專家候選人通常以服務於日本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政府機構之外圍團體人員為主,亦可邀請學有專長之專家學者。

三、申請單位對專家候選人選如已連繫或洽定適當人選,請註明其服務單位,供日方安排或派遣之參考。

四、申請單位對專家候選人應具備之專長、具體指導內容及預定行程等資料,均應詳實填列。

五、申請單位需負擔專家在台期間之保險及內陸交通等費用。

六、申請單位對邀請日本專家來台指導之機票款、生活費、指導費等,應依規定標準先行墊支,並於專家完成指導離台後兩週內,檢據向經濟部請款歸墊。

七、申請單位在接獲所申請之專家派定後,請儘速與之聯絡,如專家將攜帶儀器或相關器材前來指導,請依法令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免稅通關等有關事宜。

八、專家在台期間,請給予禮遇,並全力配合有關指導事宜。

九、專家指導協助期滿返國後,申請單位應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指導成效檢討之書面報告,並將該項報告1式3份暨磁片函送經濟部核備。

丙、甄薦及作業程序

一、本計畫之主辦機關在我國為經濟部,因台日兩國目前無邦交,其作業程序係透過駐日代表處安排,並由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提供適當協助。

二、經濟部每年依會計年度作業程序,邀集﹝或函請﹞各有關單位﹝中央各部會及省、市政府﹞依據我國當前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計畫及各單位之實際業務需要,提出赴日研習及專家派遣項目、名額及期限等相關資料,並列明優先順序,送經濟部彙整辦理。

三、經濟部依各單位提出並列明優先順序之赴日研習及專家派遣各類項目、名額及期限,由本計畫審核小組審核,此審核小組係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人事處、工業局、技術處及國際合作處之高階主管組成,其評審標準係依所提計畫項目對我國當前國家建設、經建發展與人力培訓之重要性,並參考各單位所列優先順序兼顧平衡分配原則,編定為年度計畫方案,據以執行。

四、經濟部依據年度計畫方案所列項目、名額及期限,函請各原申請單位,依照本計畫之各項規定,提薦適當候選人及專家人選,並填送相關申請書表,送經濟部審核﹝申請書填寫不符規定者,經濟部得逕行退還或要求更換適當人選﹞,最後是否實施仍以預算範圍及駐日代表處安排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