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技術合作計畫研修員申請書表填寫須知
經濟部 訂
一、凡在本計畫項下選派赴日研修人員,均須依規定填寫研修員申請書表日文1份、中文1式4份,每份4頁,並請打印。
二、中、日文申請書之第1頁,須加蓋申請人服務機構之印信或鈴記,研修員姓名、負責人姓名之後、請加蓋私章與官職章。
三、「所屬機關之性質及業務肉容」與「申請者之職稱及業務職掌」,均請申請人詳細填寫。申請機關之業務性質以及申請人之職掌,應與申請研修之項目相符。
四、第2頁「研修項目」欄,請以本部正式通知已列入年度計畫方案之項目名稱為準,英文譯名應力求簡要正確。
五、「研修期間」,請填註本部通知函件中所定期間,至起訖時間則由申請單位斟酌填註,以供安排參考(實際開始時間視安排情況而定)。
六、「希望進入之研修機關名稱、地址、電話」等,請申請單位或候選人就所知悉且可能有助於研修項目實施者填寫。惟本欄僅供安排時之參考。(如無法得知,可註明請駐日代表處代為安排,若有不需安排或參訪單位亦請加註)。
七、「申請背景或最近研究題目」欄,係指申請單位選派研修員赴日研修之理由,希望研究解決之問題,以及申請單位目前正在推行之計畫及在技術上急待解決或須進一步研究之問題等,請簡要敘述之。
八、「具體的研修內容」欄,請依第2頁所訂各欄「研修項目」、「研修期間」、「希望進入之研修機關」與「申請背景」等資料參酌填寫,惟內容必須詳細具體,不能相互抵觸或含混不清。同一研修項目,申請研修人員有數人時,所填寫之「具體的研修內容」須力求一致(請各研修員共同協商決定),並請負責協調單位審核指導辦理。
九、第3頁「特別重點研修項目」,請申請人就第2頁「具體的研修內容」比較重要部分特別標明列出,以供安排講授實習之參考。
十、「返國後願在何領域發展研究成果」,請申請人自由填寫。
十一、「語文能力」一欄請自行就所具有日語及英語能力分別選填註記「可」或「不可」,並請注意,如具有日(英)語能力,惟在研修課程時仍需翻譯或不需翻譯,應再加評估詳實填記。
十二、「履歷表」所列各欄請詳實填寫,並附貼申請人最近半身2吋照片,每份1張。「留學(研修)經驗」欄,除填寫留學經歷外,如曾在台日技術合作計畫項下赴日研修者,請將最近一次赴日研修起訖日期與研修項目填入。
附註說明:
(一)台日技術合作計畫為台、日兩國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活動之一,關係我國經濟與技術之發展,務請鄭重辦理。
(二)各單位在本計畫項下預擬選派赴日研修者,以與經濟發展有關之技術為主,如無日語能力將難達成研修效果,請儘量配合以熟諳日語者為主。
(三)各單位提荐參加技術性項目之人選,請以基層技術人員為主。一般行政管理人員,請勿提荐。
(四)研修人員之最高年齡限制為55歲,凡接近退休年齡者,請勿提荐。另懷孕女性亦請勿提荐,蓋日方規定不接受正懷孕之女性赴日研修。
(五)曾在本計畫項下赴日研修,返國未滿3年者,請勿提荐。
(六)申請研修人員之服務機關及(或)其個人,現所擔任之業務性質如與研修項目,研修內容不相符或有抵觸,請勿提荐。
(七)本計畫係依我國會計年度辦理,在此1年期間均為候選期間,各單位請利用此1期間,輔導候選人加強補(複)習日本語文能力。(通常安排1個研修項目,約需3個月至半年)
(八)各單位所提荐之候選人請事先妥善安排其業務代理人,在安排期閒(即未正式通知接受之前)如因故或人事更迭須更換人選時,請儘速致函本部申請更換人選,且勿俟正式通知接受後方始申請更換人選。
(九)若有上項情事發生或於通知接受後藉故不赴日研修者,保荐機關應負責償還已支付之各項費用,本部將視情節輕重限制原提荐單位或當事人在1至3年內不得在本計畫項下提荐(參加)任可研修項目與人選。
各單位所提荐候選人其所填寫之申請書,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先行審核協調,並請透過權責單位彙轉本部,如有填寫錯誤不當者,本部將逕行退還更正。
(十)其他有關規定請參閱本部相關公文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