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技術協助訓練進修實施計畫

一、計畫概要:

聯合技術協助訓練進修實施計畫為國際技術合作計畫之一環,其目的在透過國際合作研習先進國家之經建及技術發展,以培育我國未來經建發展所需之專技人員,並提高我國各項與經建發展有關之技術水準。

本計畫主要在安排我專技人員赴與我國有技術合作關係之國家與機構練或進修,訓練進修內容著重實用性,俾使參加人將獲得之知識及技術,於返國後立即應用為目的,故訓練進修對象包括發展我國經濟所必須之專業及行政人員。

有關技術協助訓練進修實施計畫之政策,由聯合技術協助訓練進修實施計畫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協調推動之。

各機關提薦之出國項目及人選審查工作,由本計畫審核小組審核之,小組成員包括經建會財務處處長、經濟部人事處處長及國際合作處處長,由經濟部國際合作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二、實施方式與出國期間:

()本計畫實施方式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定義區分為訓練及進修兩類,出國期間最長不超過1年。其中進修類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又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訓練類則分為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

()依本計畫出國訓練進修人員,其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者,得視需要於訓練進修期間在同一國家從事觀摩實習活動,時間最長以14天為限。

三、經費:

包括訓練類及進修類,參加本計畫出國人員之學雜費、生活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往返機票費、安排費、健康保險費及綜合補助費等國外費用將依「中央各機(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由本計畫經費負擔;惟若出國人員使用經費超過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就該出國項目核列之預算額度者,超支部份則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至出國手續費等國內費用由保薦(服務)機關負擔。

四、候選人資格:

()參加進修類之各保薦機關提薦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至15條所規定選送進修出國人員之資格條件。

()各保薦機關提薦依法聘用人員參加本計畫以1個月()內之訓練類為限,並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先商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準用該法規定。

()凡已參加本計畫出國訓練進修人員,需返國服務滿3年始得再度提名為計畫之候選人。

()凡參加本計畫訓練類及進修類候選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選送:

1、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現任編制內委任(派)第5職等合格實授(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

3、連續任職2年以上,並擔任與所研提之出國項目有關工作1年以上。

4、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5、年齡在55歲以下,身心健康。

6、最近3年未曾出國訓練、進修或研習。

五、申請手續:

()由保薦機關向經濟部提出訓練進修計畫之項目、名額及出國期限,每一項目必須提出候選人1或2名,連同「訓練進修項目資料表、「訓練進修項目建議表」、及「派員出國訓練進修推薦書」送請經濟部國際合作處辦理甄選。

()主辦機關得於保薦機關遞入申請書後,依實際情況或於事先徵詢保薦機關同意後更改訓練進修內容、國家或出國期限,或請保薦機關對所送訓練進修計畫作補充說明。

()保薦機關提薦之項目經經濟部國際合作處甄選核定後,即通知保薦機關轉知候選人參加外語測驗,外語測驗成績若符合本計畫外語測驗標準,該項目之候選人即被接受為計畫參加人;外語測驗成績如未達標準,即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六、保薦機關之責任:

()應針對業務需要,提薦訓練或進修計畫項目,如提薦項目在2項以上,請自行依業務需求排定優先順序。

()依行政院「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提薦參加本計畫之候選人。

()參加人在國外如有不法行為足以損害國家名譽時,保薦機關應負責糾正,並命其立即返國,並賠償相關訓練進修費用。

()負擔參加人出國手續費等國內費用。

()督促並保證參加人訓練進修期滿後立即回國,並繼續在原保薦(或服務)機關擔任與所受訓練進修直接有關之工作,其期間為訓練進修時間之2倍,惟經各保薦(或服務)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保薦機關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諾,則參加人一切訓練進修費用應由保薦機關負責償還經濟部。

()保證參加人嚴格遵守業經排妥之訓練進修計畫及日程,以及我駐外機構之一切規定。參加人如取消或變更經國外機構安排之項目而已發生費用支付情形時,保薦機關應負責償還。

()保證5內不提薦相同之訓練進修項目。

七、參加人之義務:

(一)人於訓練進修時期內,必須遵守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排定之訓練進修程序,及各項規定與手續。如係自行安排應檢附相關文件,先行分送保薦機關及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審核。

(二)參加人於訓練進修期間,應行為端正,專心向學遵守各項規定。除必要時得於保薦機關同意後,由保薦機關函請經濟部國際合作處以自費留職停薪方式酌予延長外,不得申請延長訓練進修期限。

(三)參加人回國後3個月內,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向保薦機關提出訓練進修心得及對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之書面報告並上網,保薦機關並應將該出國   報告1式2份函送經濟部國際合作處核備。

()參加人回國後,應將其訓練進修所獲得之知識與技術,用以增進其工作效率,並傳授他人,擴大訓練進修效果。

()核准之參加人因故不克赴國外訓練進修時,主辦機關得取消其入選資格及出國項目。

()除進修類外,訓練類出國人員亦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至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範出國進修人員之規定。

八、其他:

(一)相關各機構自有之出國計畫如擬委請經濟部國際合作處透過與其簽約之國外合作機關代為安排行程者,保薦機關可具函逕向該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將相關安排費寄該處辦理。

(二)本實施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將依據行政院所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