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分配

  個人所得分配統計,是利用台灣省及北、高兩市之地方政府主計處辦理之家庭收支調查中,有關每年訪問一次之全年所得資料,依照聯合國訂定之個人所得分配消費及資本形成統計作業體系,予以整理分析計算而來。其主要相關統計結果包含:所得水準、所得分配、所得差距、農家與非農家所得差距、家庭設備及各種特徵家庭之所得、消費與儲蓄狀況等。每年均編印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供各界參考。

  1. 個人所得與個人可支配所得
  2.   凡個人及民間非營利機構提供生產要素從事生產而得之報酬收入,加上政府、企業與國外部門對家庭之經常移轉,稱為個人所得。

      個人所得減去繳付政府之直接稅及各種移轉支出後之餘額,稱為個人可支配所得。

  3. 所得收入者
  4.     係指在調查標準期(一年)內之下列人員:

    (1)戶內成員只要年收入(不含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達一定標準(86年為93,000元)以上者。

    (2)家庭非公司企業(如農業、工業、商業、自由業等)無論其淨收入為多少或發生虧損,皆須以主要負責人列為所得收入者。

    (3)無業者家庭就財產所得者或經常移轉收入者擇一為經濟戶長,並視為所得收入者。

  5. 家庭所得
  6.    所謂家庭所得乃指家庭各成員從各種不同來源所收受之所得總和,其來源包括要素所得與移轉收入。要素所得係指薪資所得、財產所得及產業主所得。

    (1)薪資所得:
      
    係指戶內各成員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現金與實物在內。

    (2)財產所得:
      
    係指將自有財產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所獲得之報酬及自有自住之住宅設算租金所得(未扣除房屋折舊準備)。凡出租固定資產而獲得之報酬為租金所得,提供資金供他人使用而獲得之報酬為利息所得,將財產投資於某種生產行為而獲取之報酬為投資利潤所得。

    (3)產業主所得(綜合性收入):  
      
    係指家庭自己經營農業(農、林、漁、牧、狩獵業)或其他產業(包括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運輸倉儲及通訊業、商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等)所獲得之淨盈餘。

    (4)移轉所得:
      
    係指不必提供對等報酬,從其他個人、家庭或從政府和企業以及國外所獲得之無償收入。至於移轉收入之來源可分為從個人及家庭、從政府、從企業及從國外四方面。

  7. 基本所得
  8.   係指薪資所得與產業主所得之總和。

  9. 已分配要素所得
  10.   已分配要素所得等於基本所得加財產所得收入減財產所得支出。

  11. 農業所得
  12.   農業所得是由農業(包括農、林、漁、牧業)生產而發生之所得,以勞動報酬、租金、利息、利潤等型態分配給生產要素。因所投入之生產要素並非全部來自農家,故所得分配結果便不可能全部歸屬於農家。

  13. 農家所得
  14.   農家所得為農家之農業所得與非農業所得之總和。農家之農業所得為農事收入減去農事費用之餘額;農家之非農業所得則為非農事收入減去非農事費用後之餘額。

  15. 所得差距
  16.   係指所得分配的差距或不平均的情形,用以衡量一國(地區)內不同所得階層之所得不均等狀況。國際上,常用以測度所得分配不均等的指標有二:

    (1)五等分差距倍數:
      
    係將全國家庭依其可支配所得大小排序後,再將戶數五等分(每等分均包含全國百分之二十的家庭),計算最高20%家庭的平均所得為最低20%家庭所得之倍數,即五等分差距倍數,倍數愈大,表示所得分配愈不平均。

    (2)吉尼係數(Gini's Coefficient):
      在說明吉尼係數之前,須先介紹羅倫斯曲線(Lorez Curve)。羅倫斯曲線是以圖示法表示所得分配的狀況。

       羅倫斯曲線圖如下:

       X軸:由低所得家庭向高所得家庭累計的戶數占全國總戶數之比率

       Y軸:與累計戶數相對應的所得占全國總所得的比率

       上圖之對角線表示所得分配絕對平均,稱為完全均等直線,而X軸與Y軸所對應形成之曲線即為羅倫斯曲線。吉尼係數係測量羅倫斯曲線與完全均等線間所包含之面積對完全均等直線以下整個三角形面積之比率,此項係數愈大,表示所得分配不均等的程度愈高,反之,係數愈小,表示不均等的程度愈低。

  17. 消費傾向
  18.   可用平均消費傾向(Average Propensity to Consume,簡稱APC)及邊際消費傾向(Marginal Propensity to Consume,簡稱MPC)兩種方式表示。

    (1)平均消費傾向(APC):
      
    指在某一所得水準下,平均每一單位可支配所得用於消費的比率。就單一家庭或個人而言,所得水準愈高,平均消費傾向愈低;所得水準愈低,平均消費傾向愈大。因此就整體長期觀之,平均消費傾向隨所得提高而降低。

    (2)邊際消費傾向(MPC):
      
    指在某一所得水準下,可支配所得每變動一個單位,引起消費變動的數量。就單一家庭或個人而言,當邊際消費傾向小於(大於)1時,表示當期之所得足(不足)以支應當期之消費支出,而產生儲蓄(負儲蓄或負債)。就整體長期觀之,消費雖隨所得增加而增加,但其增加額通常小於所得的增加額,亦即邊際消費傾向小於一,平均消費傾向亦大於邊際消費傾向。

  19. 儲蓄傾向
  20.   可用平均儲蓄傾向(Average Propensity to Savings,簡稱APS)及邊際儲蓄傾向(Marginal Propensity to Savings,簡稱MPS)兩種方式表示。

    (1)平均儲蓄傾向(APS):
      指在某一所得水準下,平均每一單位可支配所得用於儲蓄的比率。此常隨所得增加而提高,其與平均消費傾向之和為1。

    (2)邊際儲蓄傾向(MPS):
      指在某一所得水準下,可支配所得每變動一個單位,引起儲蓄變動的數量。其與邊際消費傾向之和為1,因此當邊際消費傾向小於(大於)1時,邊際儲蓄傾向為正(負),表示當期儲蓄增加(須挪用往年儲蓄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