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在每星期一上午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星期一下午原則上為本會委員審閱訴願案卷時間。 訴願案件依訴願人申請,或本會審查認有必要時,可請原處分機關到會說明、訴願人到會陳述意見,或訴願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到會進行言詞辯論。議程人員即依指示或決議排定日期,發函通知原處分機關、訴願人或關係人列席會議,並由案件承辦人製作到會說明紀錄或言詞辯論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