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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20 參觀人次:000194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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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標經過我長期使用在餐廳服務已成為著名商標,事後因故將該事業經營權讓予他人,雙方簽訂的契約書中則約定將「餐廳」服務有關的註冊商標均移轉給他人,且讓與人不得在「餐廳」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後,我可否再用相同的商標圖樣在完全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申請註冊呢?
我有一件新型專利已經獲得智慧財產局核准,也向該局申請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該報告記載「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代碼6)。後來有人對我的新型專利提起舉發,智慧財產局為何又認為我的新型專利不具進步性,作出舉發成立的專利舉發審定書呢?
工業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有關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之核定非屬「行政處分」;如有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之。
更新日期: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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