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意指外國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故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無法申請本計畫。
專區設置之法源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