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人數為本計畫資格審查認定標準之一,依勞保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司未滿五人,不必強制成立勞保單位,仍須提供公司就業保險資料,佐證公司員工人數。 特殊:公司僅有負責人1人請檢附公司聲明書
專區設置之法源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