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SBIR計畫仍在執行中,則基本上仍然可以申請新案,惟有注意同一計畫標的不得重複申請政府補助資源,此為所有政府計畫之原則。
專區設置之法源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