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計畫核定補助金額加成前不超過150萬元。
2. 在核定計畫總經費不變原則下,於核定補助款外加30%,惟加成後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為上限。
專區設置之法源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