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執行廠商須依契約期程每半年為1期,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計畫經費並應依補助比例核實報銷。
專區設置之法源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