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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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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20-09-08 18:26
中部辦公室

經濟部攜手地方政府輔導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 展現遏止農地違法使用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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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致力於杜絕農地違法使用,已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28條之1規定,優先就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執行相關措施,針對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地方主管機關應予以斷水、斷電;針對105年5月19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該部則訂定「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以協助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之執行。
      為達成「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之目標,經濟部對於既有未登記工廠違規情節及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輕重差別,予以分級、分類處理,其中針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按工輔法第28條之1規定,考量其存續期間對居民就業與地方經濟之影響,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該部為強化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於109年9月2日發布處理原則,提供各主管機關辦理法源依據,不僅提升行政效率,更展現中央政府遏止農地違法使用之決心。
      本處理原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110年3月19日前,以書面通知轄區內符合適用對象之業者,提出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並申請核定輔導期限,地方主管機關再依據業者所提計畫視個案情形,核定輔導期限2至4年(若有正當理由者,至多得申請展延2年)。若拒不配合者,予以斷水、斷電及拆除,故並非如外界所稱違章工廠將就地合法。此外,該部亦將全力協調各行政主管機關整合行政資源,並協助處理輔導相關事宜,以展現依法行政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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