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5條第4項辦理。
二、本補助業於112年4月17日經商字第11204711570號公告旨揭須知,為利業務運作,修改本須知申請受理時間、員工人數及偏鄉地區家數計算,並溯及112年4月17日生效。
三、請以郵寄(掛號)經濟部商業司(臺北市福州街15號)或電子郵件mainstreet@moea.gov.tw,向本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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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街區店家升級轉型補助申請須知(含附件)(公告修正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