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僅以「Wayback Machine」查無相關資訊即否認網路資料之證據能力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2-09-30 19:21
證據2為西元2017年7月15日發布之imgur.com網站之網頁資料,證據3為西元2017年8月4日於YouTube網站發布之影片,均屬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而具有證據能力。訴願人固訴稱以「Wayback Machine」查無證據2、3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之公開資訊,該等證據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Wayback Machine」係藉由軟體下載全球資訊網頁面,其所收集之資訊受限於更新頻率等限制,無法包括網際網路上所有可用資訊,自不得僅以「Wayback Machine」查無相關資訊即否認證據2、3之證據能力,所述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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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3日經訴字第1110630642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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