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之審查,係採形式審查。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2-10-07 11:51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之審查,係採形式審查,如所附書件並無違反公司法規定且合於法定程式者,主管機關即應准許登記,至於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其真實性及違反法令之效果如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尚非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形式審查時所得置喙。是原處分機關依生元公司所檢附之文件形式審查,認其文件已屬齊備,且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而為核准之處分,自無不合。至生元公司110年6月21日股東會之召開程序及該次股東會決議減資是否構成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之違法情形,乃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有爭議應另循司法途徑解決,原處分機關尚難且無權為實質之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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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4月21日經訴字第1110630269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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