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驗義務人、經銷者及其他關係人均有配合標準檢驗局調查之義務。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2-10-12 10:16
按商品檢驗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具有配合調查義務者並不限於報驗義務人及經銷者,其他關係人亦屬之。查繫案帳號註冊時所留存之手機號碼既由訴願人所持有,訴願人縱非實際使用繫案帳號銷售繫案商品之「經銷者」,亦為具一定關聯性之「關係人」。則訴願人於接獲原處分機關通知後,即應配合調查,說明繫案商品是否為其所銷售及繫案帳號實際使用情形。
相關檔案
111年7月27日經訴字第1110630602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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