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1款所定補正期間,並非法定期間,申請人如於主管機關駁回申請前補正文件,主管機關仍應就補正文件實質審查。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2-10-14 16:27
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書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駁回之」,準此,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之案件,若文件有所缺漏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補正,至於補正期間,係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裁量決定之。是該等補正期間係法令賦予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限,並非法定期間,亦不因期間經過即生失權之效果,申請人如於主管機關駁回申請前補正,主管機關仍應就補正文件實質審查,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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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30日經訴字第1110630531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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