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認定─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內,不論是否屬低汙染行業,依法均不得申請特定工廠納管。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2-10-21 17:26
繫案地點位於「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與鳶山堰水庫集水區」,屬本部公告「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第21項之「位於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之水庫集水區」,原則上不得申請納管,且該址亦位於台灣省政府88年6月21日依當時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公告「板新鳶山堰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不論屬低污染行業與否,均不符前揭公告第21項但書所定例外得申請納管之情形,與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合,自不得申請納管。
相關檔案
111年8月30日經訴字第11106306940號訴願決定書
點閱數: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