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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23  參觀人次:000194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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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認定─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內,不論是否屬低汙染行業,依法均不得申請特定工廠納管。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2-10-21 17:26
繫案地點位於「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與鳶山堰水庫集水區」,屬本部公告「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第21項之「位於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之水庫集水區」,原則上不得申請納管,且該址亦位於台灣省政府88年6月21日依當時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公告「板新鳶山堰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不論屬低污染行業與否,均不符前揭公告第21項但書所定例外得申請納管之情形,與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合,自不得申請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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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30日經訴字第1110630694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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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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