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數字原則上不具有識別性。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0-10-05 16:19
按在一般交易習慣上,數字常應用在許多商業領域有關之標示,表示商品的生產日期(1996.01.01)、大小(24用於鞋子、185/65用於輪胎)、數量(130抽用於抽取式衛生紙)、年份(1950用於葡萄酒)、電話區域碼(0800、0204)、時間(8-10,24/7)、功率(115用於表示引擎或汽車馬力)、記憶體傳輸速度(266、333、550、667),鎳鉻鉬不銹鋼型號(316)等,故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作為指示及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原則上單純數字不具有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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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26日經訴字第1090630783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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