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經通知訴願人於一定期限(20天)內補正訴願理由或補正訴願人之簽名(或蓋章),若逾指定期間未提出該等補正書件,是否發生訴願逾期效果? |
A:
|
訴願人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因訴願書沒有記載訴願理由或沒有訴願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部發函請訴願人於20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雖然不會發生訴願逾期效果,但在本部作成訴願決定前都沒有補正時候,本會將會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又補正期間並沒有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的適用,請一併注意。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第62條、第77條第1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