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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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保險」要辦理財產申報,如果是癌症險或終身醫療險是否要辦理財產申報?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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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即具有「持續繳款,可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財產類型,因有可領回之
儲蓄、投資性質,為應申報之項目;至如醫療險、意外險等,僅係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之險種,不屬「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性質之財產,自毋庸申報。故癌症險或終身醫療險,若僅
於罹患癌症或生病住院始得領取保險給付者,即非前開應申報險種。
二、於申報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要保人為認定標準:即「要保人」為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者,均應申報;至於被保險人、受益人均非屬應申報範疇。
(二)保險費部分,不論為一次交付、分期交付、已繳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三)保險契約效力部分:
1、保險契約仍在有效期內,無論已繳費期滿、展期定期、減額繳清或已領回生存給付者,均應申報。
2、因停效保單仍可於一定期間申請恢復效力,於申報日已停效但未失效者,亦應申報。
(四)保險契約具有被保險人如屆滿一定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保險公司即應給付祝壽保險金之契約條款,係具有生存保險金之特性而屬儲蓄型壽險,應依法申報(法務部103年9月16日法
授廉財字第10305031440號函釋)。
(五)同一保險公司同一保險名稱,如屬不同保單號碼,應逐筆臚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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