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公職人員、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進而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交易者,所在多有,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將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均納入關係人之範疇,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