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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法規(其他規定)

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以經科字第11103459920號令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以經科字第10703458000號令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以經科字第10503462970號令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以經科字第10303461450號令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以經科字第10203461030號令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以經科字第10103467940號令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以經科字第10003472350號令訂定發布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企業、學校、研究機構及個人積極產業科技轉化投入全面性產業創新,以融匯人文創新、科技創新與服務創新,建立我國軟實力並促進產業升級,設置國家產業創新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產業技術司辦理。
三、 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獎作業之相關事宜。
四、 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相關法令設立之我國企業、學校、研究機構及自然人。
五、 本獎之獎項分為組織類、團隊類及個人類三類,獲獎者均頒予獎座及得獎證明,並得編列獎金以資鼓勵:
(一)組織類獎項:鼓勵我國企業、學校、研究機構於產業創新具特殊成就及有重大產業貢獻者,得頒贈卓越創新企業、績優創新企業、卓越創新學研機構、績優創新學研機構,其中卓越創新企業與績優創新企業下分設一般企業組、中小企業組與新創企業組。本類獎額每屆以十九名至二十五名為原則。
(二)團隊類獎項:鼓勵我國企業、學校、研究機構之團隊於產業創新亮點、創新成果對地區發展貢獻等有績優事項者,得頒贈團隊創新領航、地區創新貢獻。本類獎額每屆以三名至九名為原則。
(三)個人類獎項:鼓勵產學研界之個人於產業創新與產業貢獻上有特殊成就者,得頒贈創新菁英與產學貢獻,其中創新菁英下設一般個人組、女傑組與青年組。本類獎額每屆以十二名至十八名為原則。
六、 本獎之評審如下:
(一)組織類及團隊類獎項之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部延聘之評審總召集人及分組召集人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複審由評審總召集人及分組召集人邀請本部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
(二)個人類獎項之初審及複審:由本部延聘之評審總召集人及分組召集人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
(三)組織類、團隊類及個人類獎項決審:由本部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召集本部相關機關首長與科技管理及產業創新專家組成評審會辦理。
(四)本部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獎評審事宜時,應由受委託執行單位,依政府產業科技政策及產業發展趨勢研擬評審規定,提報本部核定。
七、 經評選獲獎者,由本部邀請政府首長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之。
八、 本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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