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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法規(其他規定)

經濟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經科字第 11003462280 號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經科字第 10703469460 號修正,並自107年10月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經科字第 10503479151 號修正,並自105年12月19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經科字第 10403475110 號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經科字第 10403460700 號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經科字第 101034814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 點,並自101年11月1日生效。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科技部為有效促進產學合作,促使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與國內企業共同投入前瞻技術研發,以強化關鍵專利布局、產業標準建立或系統整合,並協助國內企業進行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培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徵求由本部及科技部同步公告,由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機構,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科技部提出申請,且需有合作企業參與共同組成產學聯盟。

 

三、合作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四、計畫之執行期間至少三年,最多為五年。

 

五、本計畫總研究經費包含申請機構研發經費及合作企業之配合款。
申請機構之研發經費由科技部補助。
合作企業得依本要點規定,於配合款項下編列自行研發經費,申請本部補助款,並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機構得依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編列研發經費。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申請本部補助項目費用如下:
(一)提供申請機構之研究發展經費(包含研究主持費、業務費、國外差旅費、管理費)。
(二)企業自行研發經費(包含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國內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七、合作企業總配合款中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每年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萬元,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以不高於前述之經費為原則,主導合作企業金錢出資予申請機構每年應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八、計畫申請案經科技部核定後,由科技部與申請機構簽約,如獲本部補助合作企業配合款者,則由科技部函知本部與合作企業簽約,且由計畫主持人簽訂執行同意書,另由申請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及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申請機構及合作企業應於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契約之訂定及請款事宜;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註銷該計畫。

 

九、依本要點提出之計畫,其管理作業(包括計畫審查、簽約、經費核撥、管理考核及績效評估等相關事項)之作業程序依科技部訂定之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合作企業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十、依本要點提出之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申請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
研發成果歸屬合作企業所有時,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該合作企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十一、接受本要點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及科技部辦理與本計畫相關之政策指示項目;計畫結束後於一定期間內,合作企業有義務提供所需之計畫資料,俾供進行績效評估作業,並應配合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協助提供成果運用等計畫成效資料。

 

十二、本部得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依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輔導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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