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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16  參觀人次:003649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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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4條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二、校正調查目的
1. 為校正工廠基本登記事項、清理遷址、歇業工廠及督促變更登記事項,提供主管單位依法處理,並更新工業資訊檔,供作工業策劃、管理與輔導之依據。
2. 建立完整之工業母體資料檔,以供辦理各種抽樣調查選樣及推算之依據。
3. 建置最新各縣市及各行業工廠名錄資料,以為工商業拓展業務之參據。

 

三、校正調查範圍及對象
於調查年前1年年底以前,凡在台閩地區設立並經核准登記,及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完成特定工廠登記均列入應校正調查範圍。校正調查以場所為對象,同一公司轄有兩家以上之工廠時,須分別校正調查;至於與工廠不在同一地點而純屬管理或營銷單位者,則不予校正調查。

 

四、校正調查項目
1. 校正項目:工廠登記編號、工廠名稱、地址、負責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行業代號、主要工業產品名稱及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稱等。
2. 調查項目:包括全年主要工業產品產銷存量、員工人數、年底存貨、全年營業收入、全年營業支出、當年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當年技術移轉金額及研究發展經費等。

 

五、校正調查資料時期
本調查為獲取最新工廠營運資料,每年辦理校正調查1次(工商普查年除外)。
1. 靜態資料:以資料年當年12月31日情況為準。
2. 動態資料:以資料年全年營運合計數為準。

 

六、實施校正調查期間及進度
1. 規劃設計工作:於調查年1月至2月進行。
2. 底冊製作:於調查年3月至4月將資料抄錄轉製成校正底冊。
3. 調查員遴選:於調查年3月中旬前辦理。
4. 調查表件及附件等製作及分送:於調查年4月底前完成。
5. 調查講習:於調查年5月中、下旬前辦理。
6. 實地調查:自調查年6月1日至當年7月10日為止。
7. 審核與彙送:於調查年7月24日前審核完畢,並彙送經濟部統計處。
8. 整理統計:於調查年11月底完成初步統計結果,最終統計結果於次年3月編製電子書。

 

七、編製工廠底冊
工廠登記基本資料由本部產業發展署提供;並由經濟部統計處彙編工廠校正調查底冊。

 

八、校正調查方法 採全查方法實施,受查廠商可採網路或書面方式填報調查表,各縣市工商管轄單位「遴派調查員實地校正調查」,並由調查員當場複核收表,調查底冊加蓋工廠或公司印章,以昭慎重。

 

九、資料處理方法
採電子計算機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配合進行。
1. 人工整理部分:調查表審查、註號、人工檢誤及更正,結果表之核對、評估與分析。
2. 電腦作業部分:調查表資料之登錄輸入、檢誤更正、分類計算及編製結果報告表等工作。

 

十、結果報告編印
校正調查結果報告分為下列4種:
1.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報告電子書。
2.各縣市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報告電子書。
3.各行業、各縣市工廠名錄電子書。
4.工廠名錄網路查詢。
 

 

十一、主辦及協辦機構
本校正調查由經濟部統計處主辦,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各縣市工業主管單位協辦。其分工如下:
1. 經濟部統計處:負責規劃設計、調查事務之推動、資料之檢誤及結果之分析編印。
2.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工廠法規之解釋及處理、地方政府工廠登記及校正業務之監督與輔導。
3. 各縣市政府工業主管單位:負責工廠新登記及異動資料之清理編報、調查人員之遴用、實地校正調查工作之執行、通知廠商變更登記及校正結果之處理。

 

 


更新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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