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 27 採納議程 2(e)係有關經申請被接納為COP 27 觀察員的組織(Admission of organizations as observers)公告. 依照《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七條第 6 款的規定,除有其他規定外,大會需接納政府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和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作為締約方會議的觀察員。任何在本公約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團體或機構,不管其為國家或非國家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經通知秘書處其願意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予以接納,除非出席的締約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對。
臺灣以NGO名義參加COP27 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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