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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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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僑外資股份轉受讓申請案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僑外投資人股份移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必須經管理處(或各分處)核准,始得享有該條例所規定之優惠。
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由轉、受讓人雙方聯名、蓋章。
2.受讓人之外國自然人國籍證明(經我駐外單位簽證者),可由護照影本代替。如為華僑,則須檢附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書籍代理人授權書正本3份(經我駐外單位簽證),送僑委會認定身分(如係自然人且已在國內時,亦可向該國政府駐我國之外交或授權機構簽證,或向我國法院申請公證。另外外國投資人為自然人,且以另案報經核准居留,亦可以外僑居留證代替國籍證明書)。
3.授權代理人時應檢附授權書正本1份,須記明已授轉讓股份之代理權。
4.股份轉、受讓同意書無固定格式,須由轉、受讓人雙方聯名蓋章。如由共同代理人申請者免附,但應在授權書內記明已授權代辦股份轉讓事項。
5.股份轉、受讓明細表。
6.股東名冊影本。
7.法人資格證明書及代理人授權書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經當地國或駐外單位簽證,或(2)由當地法院獲政府出具證明,或(3)當地國駐華機構或其駐其他國家(地區)機構簽證。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投資促進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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