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經濟部

:::
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現場勘查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現場勘查。
申請說明:
1.區內各事業機構務必參照填寫說明,並義務於營運前或變更時應向本處(各分處)申報繳交本計畫書一式4份,若有應申報而未申報之機構,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罰。
2.本清理計畫書須據實填報,如有虛假或偽造之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3.事業機構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相關保證,包括:
(1)負責人姓名:應與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之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相同,或事業機構之廠長亦可代表負責人。
(2)職稱:負責人的職務名稱。
(3)身份證字號:負責人的身份證字號。
(4)住址:負責人身份證上所登記之戶籍地址。
(5)申請人(負責人)及計畫書填寫人必須簽名蓋章,並加蓋事業機構章或關防。
4.負責人應深知本清理計畫書資料將受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二、五十三、六十條等規定,違反者可處於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環境管理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438
點閱數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