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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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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建築執照(含變更設計)核發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建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依建築法第20條規定應申領建造執照。
申請說明:
1.建築師登記時,須注意是否加入當地所在地區建築師公會。
2.審查僅就規定項目為之,技術部分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不辦理現場勘查。
3.於核發建造執照前應按造價千分之一標準向起造人收取規費,變更設計亦同。
4.變更設計經核准後,即將變更事項加註於建造執照上,並加蓋經主管單位校對章。
5.製作副本時,設計人應提送設計圖及書表之光碟片、地籍套繪圖。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產業用地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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