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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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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能源查核申報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依「能源管理法」第9條及第12條之規定,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建置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

依據經濟部公告,以下能源用戶應辦理上述申報作業:
(一)煤炭年使用量超過6,000公噸。
(二)燃料油年使用量超過6,000公秉。
(三)天然氣年使用量超過1,000萬立方公尺
(四)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

為配合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政策,經濟部能源局設置「能源查核網路申報系統」,提供能源用戶採網路方式申報資料。

網站查詢或洽諮詢服務電話:生產性質行業03-591-0085、非生產性質行業02-2911-0688。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楊文鑫
02-2775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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