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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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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25-09-05 11:00
水利署

提升國土承洪韌性,「出流管制」擴大適用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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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北部院區南側藝文服務中心園區出流管制設施
  因應極端暴雨發生頻率越來越頻繁,行政院揭示「最小淹水面積、最快退水時間、最高安全標準」的新治水目標,經濟部除已提報「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計4年投入1,000億元加速系統性治水外,另於今(5)日修正開發案件適用出流管制規定,一般開發案件出流管制門檻由原本2公頃調整為1公頃,此外,位於都市計畫區的新建建築物,考量公共安全,出流管制門檻調整為更嚴格的0.2公頃,新制於今(5)日起生效,並明定1年的緩衝期,期盼透過賦予開發單位更多國土承洪韌性的責任,守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經濟部表示,土地開發利用若減少透水面積或改變地形,將造成地表逕流增加,鄰近地區淹水風險也隨之提高。107年水利法修正,面積達2公頃以上大型開發案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確保開發單位自行做好排水及滯洪設計,避免開發增加的逕流量全數外排至公共排水系統。因應氣候變遷,經濟部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將適用門檻下修,除大型開發案,更多中、小型開發案如市地重劃、物流中心、旅宿、透天宅或學校等,未來也必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經濟部說明,透過開發單位自行規劃排水及滯洪,出流管制可有效減緩開發造成的排水負擔,讓公共排水在極端暴雨事件中,有更多能力排水,藉此降低可能的淹水風險。統計全國已核定出流管制開發應分擔滯洪量體,累計逾1,600萬立方(約是半座新竹寶二水庫庫容量)。新制上路後,未來中、小型的開發案亦須依規定落實滯洪,將擴大出流管制效益,提高因應氣候變遷所需的國土調適能力。同時,為降低新制對開發單位帶來的衝擊,明定為期1年的管制緩衝期,開發單位於緩衝期間依既有開發程序提出申請者,該案即可適用舊制門檻規定。此外,新制亦務實考量中、小型開發案的淹水風險,並依不同開發規模,採大型「管制」、中型「簡化」、小型「引導」的分級管理方式,簡化小型案件的檢核基準,以「管制從寬、程序從簡、審查從速」三大原則,減輕新制對中小型開發案的影響。

  面對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極端降雨,出流管制可進一步減緩中、小型開發所造成的公共排水負擔,新制雖加重開發單位責任,但也設計完整的配套措施,未來將偕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兼顧逕流削減目的及開發實務。詳細的新制規定,可至經濟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wra.gov.tw/),於「業務主軸」下「水利法修正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查詢,期盼透過出流管制新制,打造更具承洪韌性的家園。

水利署發言人:王副署長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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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電話:(02)37073000 行動電話:0933-012183

承辦單位:河川海岸組 副組長 陳明城
e-mail :[email protected]
辦公室電話:(04)22501213  行動電話:0920848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