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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09:30
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發布公司法解釋令 禁止多輪拆分公司債規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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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今(28)日表示,為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多次私募公司債方式規避公司法應募人數35人上限之管理,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自今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經濟部強調倘涉及對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公司債,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經濟部將與金管會聯手,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使民眾有更多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投資風險。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限制私募人數之目的,係因私募係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兩者有所不同。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分次私募,規避35人人數上限,形成實質上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之效果,經濟部將於115年8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發布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至於過去已有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之公司,在各檔公司債未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強調,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目的在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但公司債如屬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未經申報生效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公司債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負刑事責任。

本解釋令係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多次私募公司債之應募人數計算發布更明確之標準,以督促企業遵循法令避免觸法。經濟部未來也將持續透過跨機關監理合作及強化發行人財務狀況、籌資用途等資訊之揭露,降低企業籌資衍生之風險,維護民眾權益。

發言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劉副署長
電話:02-2343-3300分機7002
行動電話:0933-989-616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顏副組長
電話:02-2343-3300分機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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