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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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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19-10-23 08:00
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卡式爐」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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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3-卡式爐檢測結果(全)
  「卡式爐」為國人戶外休閒、露營、家庭聚會及餐廳內常用之炊煮商品,但偶有民眾使用該商品時不慎發生意外,爰卡式爐品質是消費者所關心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確保民眾使用安全,並讓消費者瞭解市售卡式爐商品之品質優劣情形,於108年上半年赴臺南、嘉義地區之五金賣場、購物網站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抽驗10 件不同廠牌之卡式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計有1件商品之「品質項目」、「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均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卡式爐商品係依據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檢驗「構造檢查」、「燃氣通路之氣密」、「燃氣通路之耐壓」、「燃燒狀態」、「電氣點火性能」、「壓力感知安全裝置」等品質項目;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前述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構造檢查」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燃氣通路之氣密」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三)「燃氣通路之耐壓」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四)「燃燒狀態」項目: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原因為燃燒廢氣中之一氧化碳濃度超過0.14%。
(五)「電氣點火性能」: 全數符合規定。
(六)「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其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原因為無成品及使用標示、未附中文使用說明書,及無報驗義務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品質項目」、「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均不符合規定者計1件(項次7),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後續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依同法第63條第2項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標準檢驗局指出,卡式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卡式爐」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檢視器具名稱、型號、規格、製造日期、使用容器型式及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產地、材質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檢視商品本體上的操作標示、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是否清楚標示,產品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四、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內容,並依照使用步驟說明操作(如:裝置瓦斯罐、點火、熄火等),尤其是點火前,必須先確認瓦斯罐是否裝置正確,確認無聞到瓦斯味後再點火,以避免發生危險。
五、為避免瓦斯罐過熱發生氣爆,使用卡式爐時,不可雙爐或多爐併用,以及不要使用過大鍋具烹煮食物。
六、在使用卡式爐時,切勿將預備瓦斯罐靠近爐具,週遭也不可有易燃物。
七、有關使用上應注意與禁止事項,及日常的檢查及清潔保養等,必須確實遵照說明書內容的指示。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聰麟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cl.wang@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一科陳榮富科長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8  行動電話:0935-567292
電子郵件:james.chen@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相關檔案
1081023-卡式爐檢測結果彙整表
開啟1081023-卡式爐檢測結果彙整表.pdf檔 183.04KB
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開啟商品檢驗標識圖例.pdf檔 44.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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