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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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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20-02-25 08:46
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籲太陽眼鏡業者依新版國家標準辦理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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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陽下從事戶外休閒活動或開車時,太陽眼鏡已成為護眼不可或缺之最佳利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自97年4月15日起將太陽眼鏡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檢驗標準為CNS 15067「眼睛及臉部防護-太陽眼鏡及相關眼睛配戴物-第1 部:一般使用之太陽眼鏡」,該標準於106年2月18日修訂,該局已公告太陽眼鏡業者應於109年3月1日前依新版檢驗標準試驗,並簽署符合性聲明書,才能在國內市場銷售。

標準檢驗局表示,應施檢驗「太陽眼鏡」檢驗範圍包括「太陽眼鏡成品」及「裁切成形之太陽眼鏡鏡片成品」,CNS 15067新版檢驗標準參照ISO 12312-1及ISO 12311國際標準主要修訂檢驗項目為「透光率」、「光譜透光率(475nm~650nm)」、「光信號偵測」、「穿透平面角度及偏光效率」、「折射能力」及「結構、濾光鏡材料及表面品質」,考量新版檢驗標準提升太陽眼鏡品質要求,該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於108年5月13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前檢驗規定自109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太陽眼鏡業者應於109年3月1日前依修正後新版檢驗標準檢測,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始完成檢驗程序,方可於實施日後上市銷售。

標準檢驗局強調,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商品應符合「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始可進入市場;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該局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太陽眼鏡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完整之太陽眼鏡(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圖例如附圖1 )。
二、請勿購買來路不明之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
三、可參考下表之濾光鏡分類及說明(如附圖2),依據用途選擇適合佩帶之濾光鏡。
四、除外觀及佩戴之舒適性外,應注意用途,例如開車時,請勿佩戴濾鏡分類4號之深色太陽眼鏡,或眼鏡上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文字或標示(如附圖3)之太陽眼鏡,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五、鏡框材質避免選擇鎳金屬,以免鏡框腐蝕或銅綠造成皮膚過敏問題。
六、清潔太陽眼鏡時,應避免使用不適用之保養及清潔用品,以免損及太陽眼鏡。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聰麟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cl.wang@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二組第三科科長黃雯苓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2 行動電話:0975-729177
電子郵件:ling.huang@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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