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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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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20-04-19 17:20
標準檢驗局

有關媒體報導「假儀器發數百證書 驚見故宮南院、北流」及「球員兼裁判?主任涉盜資料還任委員」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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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假儀器發數百證書 驚見故宮南院、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南港展覽館擴建工程等」及「球員兼裁判?主任涉盜資料還任委員」一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如下:
1、 有關報載明道大學防火實驗室因違規加裝延伸框,違規期間所發出的257件合格證書雖經標準檢驗局評估認定相關建築用防火門試驗符合國家標準之耐火性能試驗要求,惟經監察院查核認為相關商品安全性評估作業顯欠周延,肇致外界疑慮,應加強後市場監督作業,並提出糾正一案,該局虛心接受,並將全盤檢討改善。

2、 為確認防火門試驗報告之符合性,標準檢驗局已於109年3月19日邀請6名專家學者逐案查核,針對257份試驗報告進行逐一查核確認,就爐溫比對試驗、抽測監督試驗及逐案比對試驗報告等進行評估並審查相關評估作業之妥適性,與會委員均表示相關之評估作業已見完整且具抽樣代表性,應可證明報告之符合性無虞。

3、 為完備商品安全性評估作業,該局請6名專家學者逐案查核,其中257件中僅有157件辦理該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查32件同型式門扇結構型式之防火門,曾於該局抽測監督試驗或其他認可指定實驗室通過防火性能試驗,經專家學者逐一確認該等防火門試體與原於明道防火實驗室試驗之防火門試體,可依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歸屬於同型式防火門,爰該等試驗報告得代表相關對應之防火門具同等耐火性能。

4、 關於7份抽測比對監督試驗中,有1樘防火門非1次通過試驗,經與會委員審視表示:第1次試驗時,因門鎖鎖舌未達正常位置,造成試驗中門扇開啟,第2次試驗時,則因試驗中試體周圍水泥磚牆塌陷,因該2次均屬安裝未到位而中止測試,並未完成試驗程序,而非其防火門之耐火性能不符,實際只有1次符合試驗程序並完成測試,另查與該木有關媒體報導「假儀器發數百證書 驚見故宮南院、北流」及「球員兼裁判?主任涉盜資料還任委員」之回應說明質防火門同型式門扇結構之防火門,曾於其他認可指定實驗室通過CNS 11227耐火試驗,亦得以確認該木質防火門之耐火性能仍具原試驗報告所載之防火時效;該等測試結果及評估內容均經委員審查一致認同,該局已將全案評估情形報陳監察院查察。

5、 與會委員表示從報告書比對分析結果可看出,已有約20%試驗案業經其他試驗驗證其耐火性能與原明道防火實驗室試驗報告所載之耐火性能相符,爰相關評估作業已相當完整,惟就抽樣代表性不足之質疑,可再擇定較具嚴苛代表性之樣品(雙扇具防火時效120分鐘)進行試驗,該局將依委員意見辦理抽測監督試驗,後續將另案報監察院查察。

6、 為強化指定試驗室監督管理作業,標準檢驗局已請建築用防火門指定試驗室每月將耐火試驗全程錄影檔送該局備查並逐案確認該等試驗過程符合檢驗標準,另每月抽查商品驗證機構所辦理之登錄案件及其試驗報告,如發現有異者,將依法進行查處。

7、 有關報載國立故宮南院、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南港展覽館擴建工程等使用上述防火門,標準檢驗局將先就其使用之試驗報告符合性進行檢視釐清,必要時針對有疑義之防火門產品進行查核,如有發現違反規定者,將依法進行違規調查處分。另該局已針對建築用防火門全面訂定專案市場檢查計畫,不定期赴防火門生產廠場執行工廠製程檢查,必要時將辦理取樣檢驗,針對檢驗不符合商品依法查處之防火門產品進行查核,如有發現違反規定者,將依法進行違規調查處分。

8、 有關監察院糾正標準檢驗局一案,該局虛心檢討,針對商品安全性評估作業、認可指定試驗室監督管理程序與商品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分提出相對應之改善措施,並已函報監察院,後續該局將持續落實指定試驗室管理,並積極配合監察院後續指示辦理。

9、 另關於報導明道防火實驗室主任涉及違反著作權一事,據悉目前該案已由最高法院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再行審理,該局與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將進行調查並視後續判決結果,依相關規定辦理委員資格認定事宜,如經確認違反法令,將依相關規定逕予解聘。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聰麟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cl.wang@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一科科長陳榮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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