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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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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20-06-15 11:13
礦務局

公告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及「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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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及「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業於109年6月12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修正。
經濟部表示,上開2辦法自95年6月7日公布後,各曾經3次修正,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之保障,「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業經108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445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致旨揭辦法有關爆炸物管理員及爆破專業人員參訓、請證及任職等規定應配合修正。
另為強化對爆炸物管理員及爆破專業人員之管理,使其職責及處分明確化,維護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之安全,爰擬具修正草案,並依規定辦理預告,經彙整相關單位建議後,於109年6月12日公告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請自本局網(https://www.mine.gov.tw/)頁「資訊公開」項目下「法律、法規命令」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查詢。

發言人:經濟部礦務局周副局長國棟
辦公室電話:(02)2311-3001轉501、 行動電話:0921-99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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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人:經濟部礦務局輔導組賴組長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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