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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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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20-10-08 19:28
國際貿易局

10月22日起,輸入非醫用口罩應標示正確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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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起,輸入非醫用口罩應標示正確原產地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遏止不法業者以輸入的口罩混充為我國產製,自本(109)年10月22日起,進口非醫用口罩時應標示正確原產地。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

貿易局另表示,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或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之口罩,進口人可以提出補標原產地申請書向該局申請專案補標原產地。進口人補標正確原產地後才可進口。

附件
1.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
2.補標原產地申請書

貿易局發言人:李副局長冠志
聯絡電話:02-2397-7109、02-2397-7198
電子郵件信箱:gjlee@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貿易服務組黃瀞萱組長
聯絡電話:02-2397-7341、0937-067-762
電子郵件信箱:annhuang@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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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08新聞稿附件1-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
開啟1091008新聞稿附件1-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pdf檔 99.13KB
1091008新聞稿附件2-補標口罩原產地申請書
開啟1091008新聞稿附件2-補標口罩原產地申請書.pdf檔 195.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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