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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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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21-02-01 10:42
標準檢驗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神明燈」商品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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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神明燈」商品檢測結果(全部檢測商品)
祭祀祖先及神衹是我國民間固有傳統習俗,為表達長年不滅及永放光明之深遠寓意,乃將神明燈置放於神明桌上長時間點亮。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於109年6至7月間購買15件「神明燈」進行「品質項目」及「標示查核」檢測。檢測結果發現,有1件商品品質不符合,2件商品重要零組件不符合,11件商品標示不符合,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購買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注意是否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前揭品質不符合商品除標示查核不符合外,其品質檢測計有構造檢查及防電擊之保護等項目不符合,該不符合項目可能之使用風險說明如下:
一、電源線及內配線為單層絕緣電線,絕緣厚度不夠可能會有觸電的風險。
二、使用中可觸及燈座及燈泡之帶電部,將造成電擊之危害。

標準檢驗局特別呼籲,為確保市售商品之消費者權益,廠商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廠商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標準檢驗局將持續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市售商品交易安全性。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不符合商品處置如下:
一、經查證屬基本設計變更或逃避檢驗者(項次11、14、15),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情形且品質檢測不符合者(項次8),則依同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二、重要零組件不符合且未涉基本設計變更者(項次9), 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通知業者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及商品檢驗標識錯誤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神明燈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31709 
電子郵件:l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三組副組長陳誠章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5 行動電話:0935-885350
電子郵件:chang.chen@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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