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1102432360號
附件:「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主旨:修正「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修正商品標示法,為配合前開修正,爰修正「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及相關規範內容。
二、旨揭「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如附件。
部長 王美花
相關檔案
1_公告_經商字第11102432360號.pdf
3_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