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0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1102434260號
附件:「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主旨:修正「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修正商品標示法,為配合前開修正,爰修正「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及相關規範內容。
二、旨揭「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如附件。
部長 王美花
相關檔案
1_公告_經商字第11102434260號.pdf
3_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