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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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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2023-12-15 07:44
國際貿易署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等7個處分原則

點閱數156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

主旨: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輸出貨品違反來源識別碼申報規定之處分原則」、「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輸出貨品違反來源識別碼申報規定之處分原則」、「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相關檔案
1120154041-1
開啟1120154041-1.pdf檔 752.69KB
開啟令.pdf檔 777.69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