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
二、本須知所定執行機關為受災地區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本須知援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114年11月10日前符合下列之一:
1、 災區內具有營業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業者,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 G-S 大類(附件)。
2、 災區地方政府列管之傳統市場及夜市攤(鋪)位使用人。
(二)營業場所位於鳳凰颱風之受創地區:花蓮縣(萬榮鄉及鳳林鎮)與宜蘭縣(蘇澳鎮、羅東鎮、冬山鄉及五結鄉)作為適用地區。
(三)申請單位須為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四、援助金額:商家因災造成鐵捲門、招牌、展示架及攤檯等生財器具毀損,每店家及攤商援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五、服務電話:(02)2343-3300分機7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