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部分增修條文於110年5月26日公布(施行日期另定)
種類:法規新訊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1-05-31 11:04
水利法增修正部分條文,增訂第95條之1及第95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92條之2、第92條之3、第92條之5、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4及第99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降)法定最低罰鍰金額,並將罰鍰級距自五倍提高為十倍。(修正條文第92條之2、第92條之3、第92條之5、第93條之2及第93條之3)
二、狀態責任規範明確化,課以違法情事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之義務,及不排除違法狀態時得按次裁處之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93條之4第2項)
三、增訂首度查獲、違法情節輕微,且已配合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得免罰之要件及其違規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95條之1)
四、增訂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已配合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得減輕處罰之要件及其違規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9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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