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對於本部所屬行政機關(如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水利署等)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所提起之訴願案。(訴願法第4條第6款)
2、人民對於各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處理屬於本部主管監督範圍之事項(如違反商業登記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所提起之訴願案。(訴願法第4條第3、5款)
3、人民因前述本部所屬行政機關,各縣(市)政府及直轄市政府處理屬於本部主管監督範圍之事項,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所提起之訴願案。(訴願法第2條第1項)